1.主体的限定
2026年03月15日
1.主体的限定
不同的学者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主体范围持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主体应是单一主体即律师,他们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并对无力负担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5]第二种观点认为实施主体是多元主体即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非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所属人员,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资助、救助、扶助、救济优惠等的活动。[6]
第二种观点相比第一种观点扩大了法律援助值班主体的范围,即法律援助值班主体不仅有律师还有其他法律工作者,甚至还可能是非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虽然使法律援助值班主体范围更加具有开放性,但是这样扩大法律援助值班主体范围不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帮助的被追诉人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在诉讼中已处于弱势地位,各项权利极易受到侵犯,如果非法律工作者作为值班主体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就难以保持诉讼结构的平衡性,很难保证被追诉人的各项权益不受侵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