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保障人权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保障人权

改革开放后,关于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逐步增加,但仍远远未能满足全面覆盖人权保障的要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十九大报告指出应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保障宪法实施”作为贯彻落实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重点任务和推行举措。

1.知情权既是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监督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的保障。我国在近几年开始普遍推行信息公开制度,但主要是依靠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16],没有提升到宪法权利和制度的高度,更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保证,从而使得这一制度缺乏权威性,公民的知情权也就难以落实。

2.人格权是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在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人格权的法治保障任务,凸显了新时代党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为贯彻落实宪法和十九大报告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此加以完善。

3.迁徙自由权是我国1954年宪法沿用《共同纲领》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1982年,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当时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还不能为公民的自由迁徙提供保障条件,再加上经济因素的影响,1982年宪法对迁徙自由权并未加以规定。立足当下,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限制迁徙自由权的掣肘已消灭,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完善社会主义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章节重新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地位。

十九大报告号召我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这正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和目的。学习研究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对于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实现、进一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和启示作用。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3]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8页。(https://www.daowen.com)

[6]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

[7]《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8]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

[9]陈俊:《彭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载《湖湘论坛》2017年第3期。

[10]蔡定剑:《论彭真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载《法学》2010年第2期。

[1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12]张维炜:《一场颠覆“官贵民贱”的立法革命——行政诉讼法诞生录》,载《中国人大杂志》2014年第2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4]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15]李晓兵:《“人权入宪”之后我国人权保障的实践及其发展》,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16]陈佑武、李步云:《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