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政府数据开放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有其蓬勃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对政府数据开放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开放政府数据的内容往往与国家信息化战略、电子政务战略以及信息公开法等法规文件相混合。我国尚未在开放标准、数据格式、开放许可以及隐私保护、信息公开范围等方面作出专门的系统性规定,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18]本文也仅仅是对政府数据开放发展的现实机遇以及主要难点的应对策略进行关注。但是,有关政府数据开放的研究视域远不止如此,还应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层次、更广角度的研究和思考,为实现我国发展新时期政务公开工作,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作出努力。
[1]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
[2]沈亚平、许博雅:《“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建设路径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3]胡小明:《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有什么区别》,载《中国信息化》2014年第3期。
[4]迪莉娅:《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5]朱贝、盛小平:《英国政府开放数据政策研究》,载《图书馆论坛》2016年第3期。
[6]《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5/content_10137.htm.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00032.htm.
[8]“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报告”,载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网站http://www.dmg.fudan.edu.cn/wp-content/uploads/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报告.pdf.(https://www.daowen.com)
[9]崔瑜、曹鎏:《行政程序、政府数据开放以及风险规制的新课题——第十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二届东亚行政法学会国际学术大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10]胡鞍钢:《2016年中国经济发展十大亮点》,载《现代企业》2017年第1期。
[11]杨建顺:《网络安全应当坚持国家主导原则》,载《检察日报》2017年6月7日。
[1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3]张新宝:《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第2期。
[14]朱贝、盛小平:《英国政府开放数据政策研究》,载《图书馆论坛》2016年第3期。
[15]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16]迪莉娅:《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页。
[17]钟源:《美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研究》,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16年第2期。
[18]丁念、夏义堃:《发展中国家开放政府数据战略的比较与启示》,载《电子政务》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