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保证数据及时更新的监督机制
开放数据更新不及时也是目前我国数据开放中存在的一个问题。笔者调查了国内几个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大部分数据能保证在所承诺的时间内更新,但是仍有不足。首先,有些数据更新周期比较长。笔者调查发现,有些平台的数据更新频率承诺为一年、每季等。对于那些指标和数值随时会发生变化的行业而言,相关数据更新频率较低。其次,部分数据更新不及时。笔者在2017年6月访问A市政务数据资源网查询该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情况,网页显示上一次更新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近几年该市轨道交通建设已有很大的发展,站点和线路也变化很大,但该类数据近期并未更新。笔者访问B市数据开放网站的时间是2017年6月,但是承诺及时更新的天气数据仍然是4月的。C市政府数据服务网内的水闸泵站运行信息,承诺更新频率为一年,但是初次登记时间是2015年1月30日,此后再未更新。
政府数据开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如果不能提供最新的数据,那么开放也就没有任何意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开放数据政策与报告过程》就规定,各个政府部门要对数据质量进行季度审核,并定期更新数据集。[17]我国也应建立数据更新的监督和问责机制。这种监督,既包括相关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也包括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各地政府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各不相同,且与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能上也有所交叉,这就要求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政府数据开放管理机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管理和监督职能。外部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中,应加强宣传,使社会公众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同时,也要建立并畅通各种社会监督的反馈途径。当公众发现数据未及时更新或其他问题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反映情况。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将数据更新情况与政府工作以及人员绩效考核联系在一起,未能及时更新也应视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