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冒名处分合同在被冒名人与相对人间的效力
当相对人在乎与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身份,仅有意与被冒名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冒名处分合同应归属于被冒名人与相对人。此处相对人在乎的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第一,该身份与标的物之价值大小有关;第二,该身份关系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冒名人在知道自己的财产被处分后,且认为该行为对自己有利,并进行了追认,那么该合同归属于被冒名人与相对人;如果被冒名人没有进行追认,则该行为在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发生效力,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约束被冒名人。
基于上述的分析,在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中,冒名人扮演了本人,使相对人相信冒名人就是本人,且相对人是想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订立合同,因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可以推定为真实权利人,因此相对人为了得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很在乎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故在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中,合同的当事人是相对人与被冒名人,至于其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文已经进行了论述,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