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名行为

(一)冒名行为

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本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他人在授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是“名”与“实”一致的。所谓的冒名行为是指在名义载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冒用特定权利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就是名义主体,冒名人并以此来获得某种利益。在这类行为中,法律行为的名义载体是被冒名人,行为的实施者是冒名人,由此使得法律行为“名”与“实”不一致。对于冒名行为,可以用如下图来诠释其关系:

图示

图1 冒名行为中的当事人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在德国法上有“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和“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之分。“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主要指代理制度。“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并使第三人相信该行为人就是名义人,具体包括借名行为、冒名行为与使用虚假名义实施的行为。借名行为是指在名义载体知道或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借用该名义主体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与冒名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借名行为的名义载体是知情的,而冒名行为的名义载体是不知情的。使用虚假名义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使用的名义并不特指某一具体的主体,而是使用一个普遍的姓名或者虚拟的名字,其目的是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其法律行为后果归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不涉及名义载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