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及早期资产阶级民法

(一)古罗马及早期资产阶级民法

古罗马国家在政治上实行奴隶制,在社会生活中实行家长制,极度崇尚并严格遵循等级制和身份制。法律上,在婚姻家庭领域实施夫权统治,妻子没有任何财产支配权,丈夫支配妻子的全部财产,妻子没有对外缔结契约发生法律行为的权利。所以古罗马的奴隶乃至妻子等其他家庭成员均没有主体意识,更没有自身利益可言,他们只是家长支配的对象,这导致无须通过专门代理制度去调整家庭生活中的利益关系。此外,古罗马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商品交易次数少,交易数额不大,当时的经济发展对于交易的快捷性、简便性的要求并不高,单凭丈夫管理家庭生活足矣。是以古罗马早期不存在产生家事代理的社会前提。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买卖日益频繁,市场对于交易的快捷性和简便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如若仍然坚持非家长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原则,那么家长必须事事亲力亲为,无法通过家庭成员的代理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快速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直至共和国末年,奉命诉[2]等各种诉权的创立使得妻子取得了在丈夫委任下为民事活动的能力,并使得妻子代理丈夫进行交易成为可能。[3]此后,古罗马这种早期家事代理制度被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承继。(https://www.daowen.com)

早期家事代理最为显著的制度特征就是代理人只能是妻子一方,性别色彩单一,这是由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决定的。除此之外,妻子代理丈夫管理家庭事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是基于丈夫的授权委托,一般认为是默示授权,家事代理以家事委任为理论基础,且妻子必须以丈夫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