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英美法系
2026年03月15日
2.英美法系
与近代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家事代理制度除了在夫妻之间适用,对于处于同居关系的男女间也可适用。英国在1935年之前,妻子不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无法对外承担合同责任,为保护合同相对方利益,《法律改革法》规定丈夫应该对其妻子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负责,换言之,妻子是丈夫的代理人,这就是英美法上“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5]这种代理关系无须夫妻之间签订明文代理协议,无须通过授权行为授予代理权,而是直接由夫妻同居关系这一事实便可推断。这种代理关系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除妻子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外不得适用。这种代理关系并非基于婚姻关系产生,而是基于同居关系产生。至1970年,英国《婚姻程序及财产法》废除了丈夫单独负责家务契约的规定,改为夫妻可以互相代理,共同对家务契约负责的规定,双方地位对等。[6]这也反映了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从只承认妻子代理丈夫到承认夫妻可相互代理的转变过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