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家事代理的规定
2026年03月15日
(一)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家事代理的规定
在人们的民俗生活中,家事代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它符合人们的习惯意识和道德文化,且世界许多国家民事立法均明确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但是,我国历来的婚姻立法都未对家事代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2款之内容,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享有处理权”,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处理权,而不仅限于男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强调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仅仅是对夫妻平等财产权的静态保护。而且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十分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如何实现男女双方平等的财产权,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可循。此外,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内部关系把握的,仅仅规定了夫妻在日常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与义务。而忽视了夫妻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与第三方民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仅仅强调夫妻财产权的静态保护,忽视了夫妻财产权的动态保护。所以,为了全面调整与保护夫妻间内部财产关系和夫妻与第三方民事主体间外部财产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平衡交易双方利益,需要在法律中建立一套完整的家事代理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