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与夫妻财产制

(二)家事代理与夫妻财产制

家事代理独立于夫妻财产制,它不是夫妻财产制内部的内容,而是超越于夫妻财产制的一项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无论夫妻之间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都不影响夫妻双方家事代理行为的实施。只要在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内,夫妻一方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的名义还是以双方共同名义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夫妻一方基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都为有权处分,无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对方所有,由此产生的债务、责任,对财产处分的后果,均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任意一方履行义务。所以,无论对于哪一种夫妻财产制,只要在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都不影响家事代理的行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