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立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功能与价值
票据无因性原则,又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一经成立就与产生该行为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基础关系的存废或者效力的影响,而独立发生效力。[5]根据票据是否有抗辩例外,分为绝对无因性和相对无因性[6]。
票据制度是在商业活动中不断历练而确立的、发展的,其大致经历了兑换商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票据时期三个发展过程。[7]因此总体上,随着票据制度的成熟,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形成、发展可以划分为从有因性到绝对无因性,再由绝对无因性到相对无因性这两大阶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