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融资纠纷的司法应对
态度
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有因性的规定,与无因性的理论通论有冲突,也与多变的票据融资实务相背离。在现有立法未修改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在面对这类新、热、难问题时,应秉持金融创新理论[42]的裁判理念,承认其效力。金融创新与法制是一种辩证关系,开放的法制会促进金融的发展,同时滞后、保守的法制将激励金融的创新。我国的现状正属于后者,有因性的规定虽限制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却推动了大量打破现有法律藩篱的票据融资形式的出现。“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43]票据融资创新促进了资金的融通、市场的发展,其存在具有实践上的合理性,应在司法裁判中尽量承认其效力,促进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实现票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