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纠纷的司法应对方式

(三)票据融资纠纷的司法应对方式

票据融资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多为法律空白。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2017)苏01民终4971号判决中[44],江苏南京中院承认以对价的方式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认为被告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江苏高院在其《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明确了票据个人买卖或贴现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没有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而在另一案(2015)迎商初字第303号[45]中,迎泽区法院依据《票据法》第31条、第106条,票据纠纷司法解释[46]第63条、《支付结算办法》第74条等规定,否认了以买卖票据的方式而进行的票据贴现的效力,并依据《票据法》第10条,认为买卖票据的行为有违真实交易原则,进而认定行为无效。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违规贴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票据业务的专业性强,各地法院适用法律能力参差不齐,同时又有必要对票据融资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因此需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来创制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