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适用规则的局限性
“互联网+”视域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具备跨越行业界限,融合全网络的特点。加之竞争手段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演变为技术的抗衡,通过改变互联网的硬件或者软件代码就可以瞬间实现流量的激增。这些网站不是自己通过努力去吸引访客,而是从其他网站截取访客。这种搭便车行为具有手段的不正当性,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性,也带来了司法适用的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各种创新事物层出不穷,必然会造成对特定领域行业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甚至是整个产业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