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虽提到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说得很笼统。《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授予消费者个体对涉及其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独立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权利,仅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我国的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这种方式间接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远远不够的。

互联网竞争是用户竞争、注意力竞争。“互联网+”视域下,消费行为已经变异,不再是传统的具体消费行为,而表现为以用户体验为主流的注意力消费行为。凝聚在消费者身上的市场份额和利益是企业的根本利益所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就是通过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取向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6]使其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侵犯。消费者往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甚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的侵害比对经营者的侵害更加严重。正所谓巨头打架,公众遭殃,企业间的竞争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