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制化
2026年03月15日
1.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制化
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以“老人福利法”为基础。1980年1月26日,台湾地区公布实施了“老人福利法”,该法共21条,提倡由子女照顾老人,地区政府只承担协助照顾老年人的责任。随后,颁布了“老人福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法一些条款进行具体的规定。1997年修改后的“老人福利法”,鼓励三代同堂居住,对与老人同住者给予一定的住宅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人福利事业;规定老人的法定扶养义务人违反扶养义务的法律责任。[6]随后该法历经2007年等几次修改后,老年人福利权利进一步扩张,形成了当今相对完善的老年人福利制度。“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条(扶养义务)规定:“有法定抚养义务之人应善尽扶养老人之责,主管机关得自行或结合民间提供相关资讯及协助”。同时,在“老人福利法”的第五十一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者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了子女对老人的扶养义务的有效实施。这是传统的子女对父母“孝道”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的实现,对中国大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