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全体民众的养老保险制度
2026年03月15日
2.涵盖全体民众的养老
保险制度
台湾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十分的完善,其主要法律基础是“全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在台湾地区,凡25岁以上65岁以下的所有国民,若有职业,则必定涵盖在劳工保险或是军、公、教保险之内。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民年金法”,规定无职业者,即年满25岁以上65以下的民众,没有参加军、公、教保险以及劳工保险等的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7]民众若因失业而失去参加劳工保险资格,台湾地区的劳工保险局更会主动将其原有的劳工保险账户终止,并且立即将之转换到国民年金保险账户。因此台湾地区第一层体系的老年年金涵盖率几乎已达百分之百。通过国民年金的实施,台湾地区原有的各项福利、津贴将在不影响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进来,形成军、工、教退休金和国民年金共同组成养老保险的基础性保险制度。此外,台湾地区确立了职业退休金制度(主要是企业、员工共同缴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的补充养老制度)和自愿性补充养老制度,作为国民年金制度的两项补充养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