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养老模式的相关规定及其特点
以子女的扶养义务为基础的居家照顾模式,是台湾地区的主要养老模式。在“老人福利法”第三章服务措施中,第十六条提出,老人照顾服务应依“全人照顾、在地老化”。即保证养老照顾的前提下,老人在自己家中养老是法律提倡的一种方式。而且,普通老人在身体健康、有儿女的情况下,更愿意在自己的家庭中逐步老去。第十七条规定了“提供居家式服务”,列举了为照顾失能老人,主管机关应提供如医护服务、复健服务、身体照顾、家务服务、关怀访视服务、电话问安服务、餐饮服务、紧急救援服务、住宅环境改善服务等,为失能老人等需要照顾护理的老人提供一定的专业照顾,这是主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扶养义务,这也表明台湾地区的居家式照顾模式是以子女的扶养义务为基础的家庭照顾模式。
养老护理的专业性是台湾地区居家式养老模式的最主要的特点。虽然,台湾地区的居家式养老模式是以子女等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等的家庭照顾为基础的。但是,从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这一居家照顾模式是以专业的家庭护理为前提的。“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义务自行或者结合民间资源协助家庭照顾者,为失能老人提供如临时或者短期照顾服务、照顾者训练及研习、照顾者个人谘商及支援团体等服务。这一规定充分照顾了失能老人居家护理的困难,也可以反映出台湾居家护理的完善。“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居家式服务、社区式服务与机构式服务提供者资格要件及服务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前项服务之提供,于一定项目,应由事业人员为之;其一定项目、事业人员之训练、资格之取得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机关定之。”此后,台湾地区依据该条文制定了“老人福利服务专业人员资格及训练办法”,对“老人福利法”中所列举的护理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对专业性的护理人员,如社会工作人员、照顾服务员、居家服务督导员等所需具备的资格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在台湾地区,对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要求非常的严格,或者要求具有从事相关护理工作的资格证书,或者从相关护理院校毕业,参加过一定的专业训练等。而且不同种类的护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并不相同,保证了护理人员的高素质和专业性。(https://www.daowen.com)
台湾地区的社区式照顾模式,其主要是在居家护理的基础上,注重对社区资源(如家庭、社区、民间机构、团体和当局的力量)的整合。“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条也指出,社区式服务主要是为提高家庭照顾老人之意愿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区生活之自主性,主管机关要提供如医护服务、复健服务、辅助照顾、家庭托顾服务、教育服务、法律服务等社区式服务。此外,1994年,台湾地区“行政院”制定“社会福利政策纲领”,提出并实施结合社区资源建立老人居家照顾的服务网络,1996年,“内政部”颁布了“推动社会福利社区化实施要点”,成为中国台湾地区实施社区照顾最为具体的文件。1998年,“内政部”又选定了台北市文山区等五县市推行“社会福利社区化”试验,推出了送餐服务、日间托老、喘息服务、居家服务、关怀访问、午餐俱乐部等多种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大大提升了民众对社区福利的认知,将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向了高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