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居家养老模式下护理的基础作用

(二)加强居家养老模式下 护理的基础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家庭照料护理能力的明显下降以及老年人慢性病的高发状况,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因而居家护理模式将是我国养老模式建构的新出路。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十三条规定了“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等,可以看出我们国家致力于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模式。这是符合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的,可以节约社会养老的相关资源。而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中主要规定的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可以看出,我国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模式依旧是以子女为依托。但是,就现实状况而言,子女经济上的供养义务一般可以实现,或者遇到阻碍时,老年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经济上的供养。但是生活上的照料义务与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的难以实现是当今中国社会遇到的普遍问题,并且很难通过司法救济等途径进行救济。

在上文中提到,台湾地区的养老模式,是以较为完善的护理为基础的居家养老照顾模式,其给我们的借鉴意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