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从以上台湾地区养老法律模式的建构中可以看出,完备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是养老的基础,对养老起着规范、指导和促进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构成。目前,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散见于《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缺乏统一的部门法规定。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据。
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养老护理并不发达的基础上,部门法中所确立的以“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为基础的居家养老模式,并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据统计,2016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786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50847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4.15%,远远低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养老保险90%以上的覆盖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4839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5.12%,覆盖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依旧处于较低水平。我国的《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确立了子女对父母严格的赡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义务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等;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法》中规定了遗弃罪。但是,除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之外,我国大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对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这一义务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对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子女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执行力十分的薄弱。因此,如我国台湾地区“老人福利法”中第五十二条的处罚性措施,我国大陆也可以借鉴实施。此外,就我国现状而言,在我国处于较低养老保障水平的情况下,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批独生子女的出现以及房屋价格上涨和就业形势的不断严峻,传统的家庭养老、子女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一方面要建立更加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金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养老制度,制定一些激励性的法规、政策,如鼓励父母与子女同住或者就近居住的购房优惠政策、积极养老的给予养老保险费的不缴或者少缴等。激励性措施可以减轻子女经济上和心理上的负担,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顺利实施,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