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式养老模式的相关规定及其主要特点

(二)机构式养老模式的相关规定及其主要特点

上文中提到,受文化传承、传统生活观念的影响,居家式养老模式一直以来都是民众的首要选择。所以早期的台湾地区的机构式养老,也与现在中国许多内陆地区一样,主要承担着收容性质的社会救济,养老机构数量较少。但是,随着财政负担的加重、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品质较低等问题,台湾地区当局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福利社区化”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到老人年的福利服务中来,推动老年人福利服务民营化、市场化。1997年,台湾地区开放民间登记养老院,将民间养老院合法化,并且修改了“老人福利法”,正式将小型养老机构纳入管理,规定49床以下养老机构皆需申请注册许可,并允许在“三不能”(不接受政府补助、不接受外界捐赠、不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下正式开办。[10]

台湾地区机构式养老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台湾地区当局对养老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督。“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对老人福利机构应予辅导、监督、检查、评价及奖励。老人福利机构对前项检查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应提供必要之协助。”首先,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实行登记制度,[11]对私人或团体设立福利机构实行申请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其次,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对养老机构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台湾地区所有的养老机构都要进行年检,每三年一次,合格者才能重新领取执照。同时,台湾地区“老人福利法”第六章罚则共八条中,前六条都是关于福利机构违法的处罚条款,处罚对象包括福利机构,也包括福利机构负责人,处罚措施有限期改善、罚款等,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养老机构的服务品质。(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对养老机构给予政策性的扶持和补助,引入民间资本。首先,“公建民营”是台湾地区养老机构的一大特征。政府建设,民间经营,几年后归还政府重新招标或者政府提供环境、地点、交通都很优越的地块,由民间来建设和经营,年限为30—50年,年限届满政府收回。[12]2013年,台湾地区28家安置健康老人的养老机构中,运用“公建民营”模式的有12家,占总数比例接近一半。这一措施为民间资金入注养老机构提供了便利。同时,对50床以上的养老机构,政府予以补贴,并且规定可以接受外界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对养老机构的专业人才可予以适当的津贴补助等。民间资本的进入以及政府的福利性政策的实施,使得台湾地区的福利性养老机构迅速发展的同时,大大提升了养老机构的福利水平,为老人选择机构式养老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