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

1.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指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仍然将家庭作为养老的重要依托,养老机构主要的职责是保障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而不是作为一项普惠性、大众性的养老服务措施。在我国,虽然机构养老与我国传统的“孝道”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在部分较为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把子女将老年人送至养老院作为一种“不孝”的象征。但是,随着社会养老机构设施和服务水平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思想观念的不断开放,养老机构养老必将逐步成为应对养老问题的有效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部门承担着建立养老机构的主要职责。该法同时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可见我国的公立性养老机构的入住条件相对较为严格,政府性公立养老机构面向的主要是特殊老年群体。我国目前的老龄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6.7%,老龄人口基数大,政府对养老机构的投入有限,导致我国的养老机构数量有限,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我国共有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3.1万个,其中养老服务机构2.8万个,养老服务床位680.0万张,[13]约占老龄人口的3%,远远无法满足我国老龄化发展的需求。因此,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是必然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