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

2.严格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

我国的多部法律、法规、政策中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作出了规定,[14]但是,仍旧不能改变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生存困难的社会现状。其主要原因是养老机构的投入巨大,成本收回却很慢,投入风险大;优惠政策难以有效落实,缺少政府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难以生存;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本身硬件差、收费低、用工难、功能少、服务水平低等形成恶性循环,专业人才匮乏,整体缺乏活力和发展后劲;相关法律体系、标准不健全,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因此,首先,提高关于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的立法层级。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的优惠政策只在省、市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导致其执行力偏弱,而涉及土地划拨、金融等一些重大性的决策,甚至水电费用的减免,遇到的阻碍较大,很难落实。因此,要提高优惠措施规定的立法层级,例如,国务院以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养老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专门的规定,法律和制度的有力保障和支撑,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更有利于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领域。其次,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水平。本文认为政府对于养老机构的发展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如日本政府对养老护理机构的设立采取严格的许可和监管制度,养老护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先向省、市的下一级提出申请,再由省、市一级进行批准。同时还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养老机构监管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但是仍存在不足。因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我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但是,对于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法律却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混乱,容易损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而限制养老机构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完善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有利于增加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感和信誉值,利于民办养老机构的长远发展。其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标准和评估机制,根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的入住对象和服务需求,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定设施配置、服务内容和监管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养老机构监管。

总之,在中国的未来发展中,养老必将成为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着将近中国20%的人口,间接辐射我国全体国民的利益。“老有所养”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人民不懈追求的目标,也是建成小康社会的体现。不断完善的我国养老制度,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模式,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和养老服务水平,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人人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积极有效应对我国面临的愈来愈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法研究。

[3]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2/t20150226_685799.html.

[4]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702/t20170228_1467424.html.

[5]“内政部补助或委托办理老人服务及照顾办法”主要规范的是民间资本进入养老领域,提供相关老人福利的事项。(https://www.daowen.com)

[6]相焕伟:《台湾地区老人福利法制及其借鉴》,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

[7]“国民年金法”第七条规定。

[8]因为台湾地区的社区式养老模式主要是在家庭照顾模式下,对社区资源的整合,所以本文不详细介绍。

[9]严志兰:《台湾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实践及其启示》,载《台湾研究·社会》2013年第5期。

[10]“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11]“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具体规定。

[12]滕容、张帆:《台湾养老服务发展及启示》,载《社会福利》2014年第5期。

[13]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2/t20150226_685799.html.

[1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各省市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