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主体的明确

2.住房 管理主体的明确

政府作为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和相应职能的确立,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主体必须是政府。[4]公共事务根本上必须由社会公共组织来进行协调和管理,而政府正是社会中基于管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最基本的公共机构。保障性住房是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而英国保障性住房法从确立之日起也将政府确定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政府不仅是住房建设规划方面的管理主体而且是住房租赁、修缮、分配方面的管理主体。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英国政府被赋予广泛的管理权。

首先,住房建设规划和修缮改良的权力。1890年《工人阶级住房法》第57条授权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建造改造一批适合工人阶级居住的住房。1919《城镇规划法》第12条规定:“地方当局也有权力改建、扩大、修复、改良任何房屋或者建筑物以使其在各方面适合工人阶级居住。”第16条规定:“地方政府委员会可以在经过财政部批准之后,获得并占有土地和地上建筑,建设建筑物,扩建、修复、改善建筑物,处理获得的任何土地和已建成的任何建筑物,地方政府委员会可以行使地方当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于获取并处理土地和建筑物的任何职权。”上述法条表明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委员会等机构拥有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权力、实施建房方案的权力、获得并处理建设用地的权力,地方当局也有权力改建、扩建、修复、改良任何房屋或者建筑物以使其在各方面适合无房人员居住。

其次,英国政府拥有住房的分配和发放住房补贴的权力。1890年的《工人阶级住房法》,授权地方政府建造房屋并予以分配,由此开创保障性住房政府分配的住房管理制度。1938年《住房法》对住房分配管理主体有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住房分配对象。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以政府为分配管理主体,可以使得政府从宏观的角度调整整个社会福利方向,确保无家可归者和中低收入者有房可住,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英国政府同样拥有发放补贴的权力,旨在帮助租住房者支付房租或者给予建房者补贴。住房补贴制度包括地方政府的建房补贴制度以及住户补贴制度。初期,住房补贴制度以地方政府建房补贴为主。1919年《住房法(附加法)》提出政府为工人建造房屋的私人建筑商提供建房补贴。1923年《住房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即财政补贴的派发必须与相应的财政义务联系在一起,法律进一步鼓励地方政府建房。1938年《住房法》引入一项数额为每平方英尺5.1英镑的建房补贴,以帮助贫民区改造和缓解住房拥挤问题。明确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对保障性住房在初创时期发挥有效作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