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目标的明确

1.住房 管理目标的明确

英国保障性住房法律[3]在这一时期有明确的管理目标。1885年《工人阶级住房法》及后来一系列住房法均设定有明确的管理目标,为英国政府有效管理保障性住房提供了指导思想,也成为英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住房问题的起点,为英国保障性住房管理提供了解决思路。初创时期保障性住房法确立的首要管理目标是为无房者提供住房。1885年《工人阶级住房法》将其立法宗旨明确为:“为工人阶级提供适当住房而制定法律。”1868年《工匠和劳动者住房法》的立法宗旨为“取消或改善不适合人居的‘工人阶级家庭住宅’,以及为此类人员建造和维修更好的住房。”1924年《住房法》的宗旨是建立为工人住房建设进行补贴的制度,并对农业人口作出住房管理安排。1946年《住房法》规定:“由地方当局根据国务大臣批准的建议向当地政府提供年度拨款给农业人口。”实现为农业人口提供住房的住房管理目标。为无房人员提供住房管理目标的法定化,反映出这一时期英国住房短缺问题的严重性,更反映出英国政府在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的社会条件下,将保障收入偏低的社会阶层基本住房需求确立为政府管理目标的立法导向。

初创时期保障性住房法确立的第二个管理目标是住房的宜居性。无论什么类型的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法律都提出适宜居住目标,要求住房满足居住者基本生活所需。1885年《工人阶级住房法》规定:“在本法令通过之后,在工人阶级居住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的任何合同中,均应说明该房屋在所有方面开始时的应当保证房屋适宜人类居住。”为落实此管理目标,通过1930年《住房法》和1936年《住房法》,英国建立起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制度。保障性住房标准建设制度包括了住房质量标准制度、新建住房验收制度和由代表居民决定是否投入使用制度。其中,住房质量标准制度使得居民的住房有了最低面积要求,具备卧室、客厅、独立的卫生间以及热水管道和供暖配备设施的要求。随着该制度的执行,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居者有其屋”,且不必担忧住房的质量问题。1954年《房屋修缮与租赁法》进一步设定出住房适合人类居住的标准要求:“在确定主体法令的任何目的时,房屋是否不适合人居,应考虑以下事项的条件,即(a)修复;(b)稳定性;(c)免受潮湿;(d)自然采光;(e)通风;(f)供水;(g)排水和卫生便利;和(h)储存,准备和烹饪食物以及处理废水的设施;而且只要有一个或多个不符合上述事项的,该房屋将被视为不符合规定。”这样,住房结构的稳定性和干燥性,住房建设朝向的采光通风性,住房内部供排水设施的便利性和厨房设置的独立性等成为住房建设的具体标准要求。住房建设标准具体化,表明住房管理目标的人性化。法律要求政府在提供住房基础上,还应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住房设施,是政府管理目标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和公共性。

初创时期保障性住房法确立的第三个管理目标是改善保障性住房的社区环境。这一管理目标主要通过设立城乡规划来实现的。1909年《住房和城镇规划法》设定了城乡住房建设的规划要求“建立健康的家庭,漂亮的住房,令人愉快的城镇,庄严肃穆的城市和清洁宜人的郊区。”这一管理目标的设定,实现了住房管理目标与城乡建设目标一体化管理的管理思想,将住房管理纳入到城乡规划体系中,推动住房管理目标的有序化、合理化。由于城市化的进行,英国社会出现了工业布局和住宅布局混杂的状况,而布局混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城市物质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住房的环境卫生问题的产生也与此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保障性住房管理目标被调整为满足城市规划要求、改善住房社区环境,极大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条件,促进了英国城市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