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制度的初创

4.监督 管理制度的初创

保障性住房法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住房法管理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住房的建设、规划、修缮、分配、租赁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的过程。

初创时期的英国住房法还缺乏对住房分配、租赁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仅对地方政府在建设、规划、修缮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在1919年《住房与城镇规划法》、1930年《住房法》、1936年《住房法》中均有体现。这一阶段的住房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明确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委员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修缮方面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并且严格依照住房法的相关依据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环境、是否符合健康标准、是否过度拥挤等法定标准进行监督认定,从而判断该房屋是否可以投入使用;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依据认定后果,如果房屋不符合健康标准,就要对房屋进行修复、关闭、拆除、重建,以确保人们居住的房屋都是符合法定标准的房屋。这样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制度就初步形成,为地方政府当局更好地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一时期的监督管理制度有明显的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监督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体现在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其他制度没有相关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