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不一

(一)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不一

关于法人国籍的认定国际上存在不同的标准,诸如成立地说、住所地说、准据法说、实际控制说、复合标准说等。成立地说,也被称为注册地说,即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地作为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住所地说以法人的住所地,即管理中心地或营业地作为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准据法说认为法人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取得该国的认可而成立,法人的国籍应依其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实际控制说认为法人的国籍依法人实际控制者的国籍确定。法人的资本由何国公民实际控制,法人投资者即具有该国国籍。复合标准说是解决依据上述单一标准仍无法判定投资者国籍问题的产物,它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结合起来认定法人的国籍,最常见的复合标准便是把成立地说与住所地说结合起来,共同确定法人国籍。

上述认定标准中,成立地说与住所地说被多数国家采纳,接受范围相对较广,是当前最普遍的判定法人国籍的方法;准据法说也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依据法人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进行界定,符合法人成立时的法律背景;实际控制说在当前全球化盛行,境外并购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得以提出,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复合标准说则兼采几种认定方法的优点,规避单一认定标准的不利之处,为界定法人国籍提供了更多的可能。(https://www.daowen.com)

总体而言,在法人国籍认定方面,各国都是从本国利益出发确定采取不同的标准。即使是同一国家,相关国内立法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与不同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采纳的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