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冲突现状
自然遗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冲突也随之显现,尤其是随着投资的发展,这种冲突愈演愈烈。有的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是否会破坏东道国的自然遗产资源,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进行肆意的侵害,而东道国为了执行其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即保护自然遗产资源的固有职责,必然会对外国投资者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双方之间冲突不断,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最初,投资协定的签订双方,东道国一般是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则是发达国家,这就使得在一开始双方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直接导致了投资协定签订的目的就是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私人利益。在签订的过程中,东道国为了引进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签订投资协定时对本国的自然遗产、环境等方面的公共利益作出了让步,甚至于直接以牺牲自然遗产、环境等方面的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获取经济利益,造成投资协定中有关东道国保护公共利益条款的缺失。此外,由于对自然遗产等公共利益的保护认识不够,东道国往往在争端解决方面也未作出严格规定。保护公共利益条款的缺失以及未对争端解决方式作出严格规定同时导致了当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侵犯本国自然遗产资源的行为作出限制时双方产生冲突。(https://www.daowen.com)
2.在发生仲裁案件时。由于对争端解决方式未作出严格的规定,现有的涉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一般都是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的。但是,现有的仲裁解决方式未能很好地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就以国际投资仲裁中心ICSID来说,ICSID是建立在国际商事仲裁基础之上的,因而其具有商事仲裁的秘密性,然这种秘密性导致了案件的不公开性和不透明性,这对于东道国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对于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东道国来说,东道国的公民对案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再者,ICSID对于投资者的过度倾向性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说取得公平的仲裁结果也是极为困难的,这进一步导致了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冲突的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