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1972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提出的,但对其的界定并不是很明确,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即“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结果。”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际投资协定的目的在最初是为了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这使得国际投资协定在最开始就忽视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其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义务。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愈演愈烈。在最初,东道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投资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双方不平等的地位直接导致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多,而投资者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少,享有的权利却越来越多,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冲突。东道国最初为了吸引外资,大量的忽视包括自然遗产、环境等在内的公共利益,甚至直接以牺牲公共利益来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了大量的包括自然遗产等在内的公共利益,再加上在最初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对争端解决方式的认识不足,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无法获得及时的救济,使得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越来越严重。而外国投资者则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惜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来换取进一步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中所蕴含的理念可以为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提供价值导向。在国际投资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则必然要求不仅东道国在接受投资时保护自然遗产资源,也要求投资者在关注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尊重东道国保护自然遗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