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范围划定

二、关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范围划定

合理对禁止从事的“相关职业”进行范围划定是正确适用从业禁止措施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划定中主要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相关职业必须与原特定职业具有相关性。而原特定职业与禁止从事职业的相关性判断基准在于相应犯罪侵害法益的关联性。[5]若该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后,仍有可能对从事原职业时所犯之罪所侵害的法益造成再次侵犯,那么便认定该相关职业与原职业具有相关性,并以再次造成相同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大小为基准判断相关性大小。

第二,相关职业的范围划定应与犯罪人再犯危险性相适应。应具体结合道路交通犯罪者的犯罪情况及个人情况(比如家庭状况、有无心理疾病或酒精依赖、有无道路交通犯罪记录、日常交通违法情况等)对其再犯危险性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驾驶运营中客车的过程中,故意实施交通犯罪的客车司机较过失实施交通犯罪的客车司机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因此可能对后者只需禁止从事客车运输,而前者则可能需要禁止从事整个客运行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相关职业的范围划定应坚持适度原则。从业禁止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具有重大影响,应严格依据相关职业与原职业的关联性、犯罪人的再犯危险性,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对犯罪人进行从业禁止。如果从业禁止范围过于宽泛,则可能导致犯罪人很难回归社会再次就业,继而可能导致其因丧失生活来源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反而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有悖于从业禁止的立法初衷;如果范围过小,则可能起不到从业禁止所应发挥的预防作用与震慑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禁止从事的相关职业范围划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中类为限,设立最大边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的同时,保障犯罪人回归社会后的正常生存。但不设立最小边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之人甚至可以仅禁止其从事原职业。比如,对于因客车严重超载而触犯危险驾驶罪之人若综合判断其具有较小的预防必要性,那么或许仅禁止其从事客运行业便足以消除其再犯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