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野下的侦查预审制度探究
刘怀远[1]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在保证侦查质量,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我国,预审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预审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本文拟从预审的相关概述入手,理清我国预审制度的渊源及其应然的功能与价值,指出预审体制的分合及相关争论,探讨其在相关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侦查预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进而助推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早日实现。
关键词:审判中心 预审 侦审分设 侦审合一(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以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模式所提出的,强调审判对案件的最终决定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这一原则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异化为一条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流水作业线,有“公安局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一说形容三机关的分工,审判成为对侦查结果的确认程序,非法侦查行为基本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之弊最终导致冤假错案发生。预审作为我国侦查阶段工作的组成部分,是造成我国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形成的重要因素。完善侦查预审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侦查案件的质量,为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铺垫。
由此,对我国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预审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不揣浅陋,试以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为思考基点,就我国现行预审制度的欠缺及完善等问题谈几点浅见,以期能够对我国侦查预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