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值班律师制度

(一)落实值班律师制度

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协商机制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强大控诉方的威胁、引诱而作出虚假认罪,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学者乔治·费希尔所说:“虽然被追诉人名义上享有认罪或不认罪的绝对权利,但是他们经常会发现,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自己根本不享有任何保护。”[8]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协商的自愿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协商机制构建的关键环节,而辩护人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被追诉人合理并且合法地行使权利。辩护人通过发表辩护意见,并参与到整个认罪协商程序中,影响着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以及法官的审查结果,使得审判结果更加的公正、透明。

为了有效发挥值班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协商机制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追诉人公正行使权利,充分保障其认罪自愿性。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控辩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值班律师可以向被追诉人提供建议、帮助其进行量刑协商,以此来推动认罪协商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援助律师仅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等一般性的法律帮助。针对实践中值班律师作用发挥不够的情况,建议今后在刑事速裁程序量刑协商机制中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这样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协商。凡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发挥值班律师强制辩护的作用,司法机关应当指派驻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进行辩护、认罪协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价值,更好地保障速裁程序的效果。同时,要严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选择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律师,并经过专业培训,使其成为刑事速裁程序中的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