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量刑优惠规则

(二)明确量刑优惠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自首、坦白情节,综合考虑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及程度等情况,确定不同的量刑优惠幅度。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9]可以说,被追诉人在审判结束之前能够就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据前述规定的精神,均可以得到从轻、从宽处罚的效果。同时还可以看出,在审判程序中的认罪从宽幅度明显低于在审前阶段的认罪。“两高两部”2015年4月出台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那些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其认罪认罚的程度往往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这主要是为了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以及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性、自愿性。但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认罪认罚的量刑激励并不明显,量刑优惠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导致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呈现缺位状态,影响了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协商机制的运行。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以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后果均以“可以型”作出规定,原则性过强,适用率不高,这也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此外,我国的量刑优惠规则具有浓浓的以“庭审阶段”为核心的色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在此基础上获得量刑优惠。但是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分流为理念,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时间对于量刑的影响未作区分,就无法体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对繁简分流的作用。故应当对量刑优惠规则进一步明确化,区分量刑优惠的层度,更好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认罪,推动速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国外各主要国家的认罪协商程序中,对于认罪能够获得的量刑优惠一般在法律上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英国,量刑从宽的幅度根据认罪时间的不同而获得不同位阶的量刑幅度。在“第一合理机会”作有罪答辩,减少基本刑罚的1/3;在审判时间确定后作有罪答辩,减少基本刑罚的1/4;在法庭开庭之后作出有罪答辩的,减少基本刑罚的1/10。而在意大利,则根据适用的不同程序来确定量刑的优惠幅度。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即“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减刑1/3;而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对被告人定罪的,其刑期可以减少1/3;处罚令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的,法院应当依检察机关的请求减少应判刑期的1/2。[10]

为了进一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而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必须明确被告人可以获得的量刑优惠。一方面,在实体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获得的量刑上的优惠,将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可以”从宽处理提升为“应当”从宽处理,赋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强制性法律效力。[11]另一方面,为了更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鼓励犯罪嫌疑人早早认罪,实现繁简分流,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应当规定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应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幅度。具体可以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20%—30%;到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10%—20%;法庭审理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只有对量刑优惠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更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3]王带:《论刑事认罪协商与刑罚目的》,载《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8期。(https://www.daowen.com)

[4]汪海燕、付奇艺:《刑事速裁程序的两种模式——兼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载《安徽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5]杨诚:《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法律体系——以认罪量刑协商为核心、建立配套机制》,载《犯罪研究》2016年第6期。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7]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8][美]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序言”第6页。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10]《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165页。

[11]谭世贵:《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