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侦查预审制度的功能实现
虽然现行“侦审合一”的侦查预审制度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侦审合一”制度已经推行二十余年,恢复侦审分设模式也就预示着之前二十年的刑侦改革的失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此反复,会对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很大伤害。如今继续纠结到底应该是坚持“侦审合一”还是恢复“侦审分设”未免有些小题大做,伤筋动骨。因此笔者认为,似乎应该对我国的侦查预审制度进行一些“微创手术”,在不改变本质的前提下减少其弊端,使其能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我国目前“侦审合一”的侦查模式,我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