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侦查预审制度的权能规制
弱化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预审作为我国侦查阶段工作的组成部分,是造成我国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形成的重要因素。解决预审制度暴露的问题是限制侦查权能的手段之一,也有益于助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就现阶段而言,严格执行刑事证据制度仍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预审最直接的功能就是起诉审查,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核查实,确保被移送起诉和交付审判的每个案件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以审判为中心,关键是贯彻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促使侦查、起诉、审判围绕证据裁判的要求进行。依法制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并以此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就预审而言,一是应细化刑讯逼供表现的方式方法,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大对违法审讯的管控力度,使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得到彻底有效的排除,切实保证证据既有证明力又有证据能力。二是应注重实物证据等非言词证据的收集,建立独立于口供的证据体系,摒弃案件侦查由供到证的模式,落实实物证据等非言词证据的收集制度,细化和提升收集标准和范围,确保所收集到的非言词证据在口供证据欠缺或瑕疵时,依然能形成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力,对于犯罪的指控仍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且能够满足侦查终结所需。
[1]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2][法]皮埃尔·尚邦:《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刑事预审法庭和检察官》,陈春龙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https://www.daowen.com)
[3]许昆、毕惜茜:《预审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4]温道军:《关于公安机关侦审合一问题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11年第8期。
[5]云山城、曹晓宝:《侦审合一后的预审工作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6]温道军:《关于公安机关侦审合一问题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11年第8期。
[7]周青莹、吴璨:《反思与展望:侦查预审制度功能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