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意识的不足
2026年03月15日
(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足
现场指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受侵害的问题,一方面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有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办案人员重视惩罚犯罪而缺乏人权保障意识。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有做人的权利和尊严,他们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总是摆脱不了“有罪推定”“宁枉不纵”“命案必破”等观念,受这些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对侦查目的也存有认识偏差,在现场指认实施过程中为获取证据对程序正当性缺乏应有的重视。出于宣传和教育目的,办案人员有时会组织很多犯罪嫌疑人同时进行现场指认,但却不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隐私权、身体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在很大程度上会让公众形成现场指认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即为有罪之人的看法。因此,受“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的影响,实践中有些现场指认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强制指认、不当公开等侵害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或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我们开始关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但普通民众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关注仍远远多于个人自由和权利,在现场指认实施程序中,民众也并未真正认识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容忍甚至认可了办案人员在现场指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利于消除现场指认中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