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缺位

(一)法律规定的缺位

现场指认措施在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现场指认的法定地位并不明确,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处于一种尴尬地位,这使得侦查人员在运用现场指认措施时缺乏明确统一的程序指导,实践中往往会参照讯问、辨认或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或者为了让现场指认的进行于法有据,将现场指认措施的实施转化成讯问、辨认、现场勘查等现有的法定侦查措施的组合来进行。然而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所依据的程序并不统一,实践操作上因此出现混乱、矛盾等现象。由于现场指认缺乏立法支持与规范,侦查人员对现场指认措施的目的也没有明确的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现场指认的实施过度强调警示、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等宣传目的,往往是通过现场指认向群众告知案件的进展或者强调现场指认在教育或者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场指认的适用范围也并无明确界定。此外,侦查人员也会因法律制度强大约束力的缺失,在现场指认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随意行为或不当行为,并且可能会因此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