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从实践来看,办案人员往往会出于主持现场指认活动、保证现场指认措施顺利有序进行的需要,顺着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指认中所指的方向进行“指、点”,以此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所指认的地点或物品,然而有些办案人员会在必要的提问和“指、点”之外,对犯罪嫌疑人的现场指认活动进行不当干扰或强制,甚至因此引发了冤假错案。例如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受刑讯逼供后被警方带着进行现场指认,此前他按照办案人员的讲解仿画了“行走路线图”,在现场又受办案人员的引诱、暗示甚至直接告知而对作案路线和细节进行了指认,办案人员在此基础上制作了现场指认笔录以印证佘祥林的口供,该笔录被作为佘祥林案有罪判决的关键证据,而这一虚假的证据链正是造成此次错案的重要因素。又如在“张氏叔侄”一案中,张氏叔侄二人经刑讯逼供后承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办案人员决定带领张氏叔侄进行现场指认来坐实口供,然而由于张氏叔侄对犯罪地点和过程根本不清楚,在进行了三次现场指认后才与口供、勘查报告相吻合,现场指认笔录后来被作为认定张氏叔侄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成为造成这起错案的重要诱因。实践中强制犯罪嫌疑人依照侦查人员期望的方向进行现场指认的现象,使现场指认笔录成为一种具有很强的侦查人员主观性的证据,而违法现场指认因此也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重大障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