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合型
2026年03月15日
2.复合型
复合型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部门和开发公司的混合。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规定某政府部门是开发区的直接管理机构,涉及开发区的具体事务由各行政部门认领。采取该种模式,多是因为开发区的区域面积不大,主要涉及的事务仅仅包括经济事务,且地方经济发达,设立的开发区总公司有能力对开发区履行开发经营的职能,若设立开发区管委会,颇有浪费行政资源的嫌疑,所以,目前我国仅上海市采用该种模式。例如,《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5]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行使各自的职权,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后又在该条例的第八至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上海市市科委、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应该对开发区行使的各种职权。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则分别规定了开发区总公司负责的工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等。[6]《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亦有类似的规定。另一种是管委会和开发公司的混合。通过立法授权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对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组建必要的内设机构,开发区总公司负责开发区的基础建设工作。例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管委会对开发区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该规定的第四章则明确规定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开发区的开发经营主体,负责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整理、招商引资等。
由于我国开发区绝大多数采用管委会主导型,本文主要研究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