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机关

1.派出机关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是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该观点的缺陷是根据现实中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职能,在现有的行政法框架里寻找适合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序列,将其界定为职能与其最为近似的派出机关。但是,我国的地方组织法列明的派出机关只有三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纵观我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大多将开发区管委会规定为市级政府(或设立政府)的派出机构;或回避该问题,规定为“代表所在地的政府”或“代表市级政府行使下列权力”。可见,将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派出机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该种研究框架下使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合法的途径是修改地方组织法或待条件成熟(开发区完成其历史使命)后将其归划为新的行政区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