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026年03月15日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该种观点,利用排除法,将开发区管委会界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7]其研究背景主要是开发区扩区、法律未及时修改,导致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不能及于新建区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但是,根据本文作者搜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以规定最广泛的职责为准)包括:(1)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保证上位法、国家和省级的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落实;(2)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3)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审批或审核开发区投资项目;(4)负责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商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工作;(5)兴办开发区的教科文卫体等社会公益事业;(6)负责开发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管理国有资产;(7)开发区的街道工作;(8)开发区内市场主体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的审核,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相关的涉外事务;(9)对省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有的规定为负责协调、监督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10)法律法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由此可见,地方性法规授予开发区管委会的职权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是行使部分特定的职权,且从逻辑关系上讲,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存在要先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明显不符合该种界定,且无实现的可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