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有产权
共有是一种人类享有财产和组织生产的古老形式,共有产权的特征在于,它总在一定范围内明确其产权主体,但在共同体内,产权不具有排他性,共同体成员共同拥有该共同体的产权,产权收益由该共同体决定分配,但其对外部具有产权的排他性。[14]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看,“共有”与“公有”应该是具有不同含义的两个概念,公有是由单一主体来行使权利,主体中的成员或组成部分并不分别享有权利;而共有则强调组织体中的个体对财物享有相应的权利。马克思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相关的论述,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文中,马克思就原始公有制指出:“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15]在谈到共有制时,马克思说:“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共同使用牧场、猎场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份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来使用,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16]由此可以看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公有和共有是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这种区别是建立在将“公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基础上的。而正如前文所述,公有产权的本质不是产权国有化,社会主义公有制强调的是社会全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这与共有产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如果从这层意义上理解,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产权和以社会所有为特征的共有产权其实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形式,而且后者更符合公有制的本质要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