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产权主体结构的合理性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所有制决定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产生于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受到所有制关系的重大影响,并直接反映着所有制关系的全貌,同时也会对生产关系产生反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长期以来坚持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同时由政府、企业、民众分别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因而表现出一种较为复杂的产权主体结构特征。这种产权主体结构在实践中造成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利益安排有了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形式上国家主体地位的优越性和优先权,以及其他主体地位的从属和涉后性;实质上国家主体所有权的虚化,以及企业政府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扩张。这种产权主体结构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矿产资源长期稳定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反映出其已经不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现状,阻碍了矿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缓解制度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产权主体结构,实现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与均衡。
事实上,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主体结构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其理论根源在于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僵化理解。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公有产权制度是其重要的理论创新,马克思、恩格斯也提出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所有制应首先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但对这些观点的适用应注意一个基本前提,即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强调产权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演进,产权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形态,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它不是抽象的、自始存在且永恒不变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对现阶段我国矿产资源产权主体结构乃至整个产权制度的评判也应以此为基本前提,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的现实情况和矿产资源的实际特点。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改革发展的趋势来看,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不应是两个截然分开、相互对立的封闭体系,这两种产权制度之间应存在着一个相当宽阔的中间地带,会有一些兼具二者特征的产权形式,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真实的效率水平不会由它的归属性所决定,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具体产权形式的合理性和运行状况。因此,在关于矿产资源市场主体结构的问题上,一方面要保障产权主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不能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公有产权,“所有者主体缺位”就不注意对所有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矿产这种稀缺性自然资源,要充分注意到其不可再生的自然属性,对其的开发利用要优先考虑如何利用及提高利用效率的问题,单纯强调资源的归属性问题并不能显现产权制度的优势,也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相矛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