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产权

1.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是马克思产权思想的重要创新,它的确立意味着财产不归属于任何私人所有,私人没有对物的完全的排他支配权,实际占有使用人可以享有物上利益。公有产权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从本质上说应该是指社会生产资料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有学者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论著的考察,得出结论认为马恩“对公有和社会所有这两个概念并未作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常常交替使用甚至同时并列使用,用来表达同一个含义。”[12]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对公有产权可以从产权社会化的角度进行理解。目前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形态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应的公有产权形态可以分为国家产权和集体产权。公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而且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分工程度决定的,正是由于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公有产权形态的出现。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产权形态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所有,在这一产权范畴内的生产资料不属于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而是属于社会全体所有,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全体成员范围的不确定,导致这种公有产权在事实上难以实行,于是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作为它的实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国家和集体替代社会全体成员的产权主体地位,如果名义上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只是在政治意义上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有的话,那么公有产权的价值将难以实现。在这种产权形态中,只不过是用国家资本或集体组织取代了私有制条件下的个人资本,生产资料虽然不再归属于个人所有,形式上表现出“公”的特征,但并没有实现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控制,这并不符合公有制和公有产权社会所有的本质。此外,长时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也表明,国家所有虽然在组织大规模建设和生产方面表现出一定优势,同时也暴露出政府谋求自身利益、经济效率不高,权力监督不力等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失灵”。因此,国家所有只是实现社会所有的一种手段,并非实现公有制(社会所有)的唯一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这就要求在当前的制度改革中,真正领会公有制(公有产权)的本质,针对不同经济领域的具体特点,认真研究和探索公有制(公有产权)实现的新形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