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权能的完整性问题
2026年03月15日
(三)产权权能的完整性问题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由一组互相关联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在这一集合体中,包含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正是由于产权权能的复杂性,这些权利的分离组合会派生出多种具体的产权形式,因此,对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去考虑,必须从整体上实现制度的优化,处理好各项权利之间的关系。我国矿产资源产权是有关矿产资源的一系列财产性权利,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权利的集合,它的核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但所有权不能代表产权的全部,要充分关注矿产资源产权集合体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各项权能的真正价值。以采矿权为例,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是所有者赋予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实质上包括了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这就决定了权利主体以何种方式去开发、利用和支配作为权利客体的矿产资源,进一步也会影响到权利主体之间如何分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收益,或如何获得补偿,以及是否要为损失负责。目前在现实中,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中往往存在支配权和收益权的缺失、错位或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等问题。特别表现为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支配权的限制或受到侵害,所有权主体收益权的缺失和错位。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改革问题上,应强化和保障采矿权人对资源的处分或支配权,保障所有权主体的资源收益权,进而完善矿产资源的权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