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问题
矿产资源产权问题的落脚点是收益问题,能否保障产权主体获得应得收益,这是衡量资源产权制度优劣的关键。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研究,将收益权作为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收益权可以来自于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不同权能。以此为基础,马克思首先从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说明了产权的起源和性质问题,指出产权是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的,这些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物质利益关系,也就是物质收益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其次,马克思还运用地租理论对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按照农业地租的决定方法推测,矿山地租也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等,通过对这些地租形式的阐释,说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矿山绝对地租的原因,资源禀赋及分布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源泉,由此决定了相关权益主体的收益分配格局,进而体现出他们之间的利益要求及制衡关系。从我国当前的矿产资源市场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那么矿藏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即是国家,资源的收益应当由全社会共同公平享有。而在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由于产权界限模糊,国家政府企业主体身份混淆,资源价值和价格低估,导致矿产资源实际为一些企业和个人甚至是行政部门所享有,资源收益出现严重的利益部门化和集团化甚至个人化,既表现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资源收益流失的问题,也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资源收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中,应以切实保障全民利益为核心,改进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统一,实现资源收益的公平分配。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编号:12BFX1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研究。
[3]张泽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4]杨秋宝:《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论纲》,载《马克思主义研究》1998年第3期。
[5]彭五堂:《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2页。
[6]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7]列宁和斯大林将“所有制”的概念限制为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和占有关系。参见彭五堂:《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8]张泽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https://www.daowen.com)
[9]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10]杨秋宝:《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论纲》,载《马克思主义研究》1998年第3期。
[11]洪名勇:《马克思土地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兼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6页。
[12]宋书声、王锡君、王学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辨析》,载《求是》1995年第18期。
[13]于鸿君:《产权与产权的起源——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比较研究》,载《马克思主义研究》1996年第6期。
[14]洪远朋主编:《经济理论比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2页。
[17]洪名勇:《马克思土地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兼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