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完善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平等权内容

(二)加快立法:完善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平等权内容

除却身份上的不平等,现实中所表现出来的农民市民化后在生活环境、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明显的不平等关系已经成为农民与市民之间平等权差异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应该回到“应然”的范畴,赋予农民相较于市民平等的法律权利和相同的权利内容。

首先,进一步推进与农民工和农民工子女相关的反歧视法律的制定。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平等权的充分实现,国家应推动《反教育歧视法》的制定;为实现就业平等,应对现有《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的相关平等原则予以细化以便于执行。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和受培训提供保障,以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机会,确保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其次,加快农民市民化的社会保障立法。“纵观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无一例外表现为其法制健全、立法完备。”[26]我国在完善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立法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将来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生活保障之间的转换,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等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