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的内容,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是对原法条表述的具体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表述,在《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九十六条表述为:“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民法典》在“标的物”一词后增加“的”字,该变动旨在使法条表述更符合语法要求,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仅应包括本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一般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而且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应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同,视情况约定合同的特殊条款。依买卖合同特殊性还应当包括如下条款:第一,包装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的包装商定相应合同条款,包括包装的种类、费用、标准、标示以及包装物的回收等。具体包装方式也应根据标的物的特征以及具体的运输方式而定。第二,检验标准和方法。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依约对标的物的质量、重量、规格等情况进行检查或鉴定。买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或者合理的方式,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第三,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是指当事人清算和了结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的方式。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结算方式。第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或不同民族时,合同可以具备多个不同语种的文本。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当不同文本之间出现歧义时应当以哪种语种的文本为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