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