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从给付义务的规定。交付标的物不仅包括交付标的物本身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还应当根据约定或者习惯交付与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有关的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发票、产品保修单、产品质量保证书、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疫书等,而后者就构成了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除了意定的从给付义务,有些法律也规定了法定的从给付义务,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等。

出卖人根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必须对这些单证和资料所载的内容承担责任,例如出卖人将质量保证书交付于买受人后,必须确保标的物符合质量保证书所认定的标准。虽然出卖人应对单证和资料所载的内容承担责任,但是从给付义务不能被认定为合同的基本义务,即在出卖人仅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条关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评议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1]

蒂森深圳分公司与成隆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签订了1份《安装合同》,约定由蒂森深圳分公司为成隆公司安装11台客梯,总价款为542000元。成隆公司共分3期支付上述款项。合同签订后,成隆公司仅向蒂森深圳分公司支付了第1期款项260000元。蒂森深圳分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成隆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安装合同第2期、第3期款项以及违约金。成隆公司辩称,蒂森深圳分公司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验收文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另查明,涉案的11台电梯中有8台在2010年11月17日前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合格,另外3台于2012年6月25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合格。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判决被告成隆公司向原告蒂森深圳分公司支付安装合同款项以及违约金。

◆评议

对于设计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国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5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由此可知,这一类的单证和资料等相关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电梯属于此类特种设备,在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未完全提供检测合格证之前,合同确实未履行完毕。但原告已于2012年6月25日前办理了安全验收合格证,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2期及第3期款项,已构成违约。